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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学、行政法的考查:外卖员在麻辣烫里撒尿该怎么罚?

前手关书 山僧独向山中老 2022-05-03

前些天,有个外卖员在自己送的麻辣烫里撒尿,被电梯里的监控拍下,但顾客已经吃掉;引发舆论后,外卖员被认定寻衅滋事,行政拘留。但舆论普遍仍然觉得处罚太轻,却没人论证这行政处罚是否真的符合行政法。



我国刑法也讲谦抑性,意思是不应该动不动就用刑法出拳、亮剑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又被称为准刑法、小刑法,却不讲这个法律原则。之所以这么称呼,因为其中绝大部分的处罚,在发达国家都作为轻微的刑事案件;这看起来导致了发达国家犯罪了变高,却避免了由于案件轻微,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减弱。


今天,是美国杰出法理学家德沃金诞辰90周年。他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关系的阐释,在中国也产生了深刻影响。在他看来,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况下,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,不能直接用法律原则,所谓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逸。这符合实证法学的逻辑性,保障了法律的明确性,限制了权力随意开启施密特所谓的紧急、例外状态。在价值上也符合自然法精神,在行政法上表现为最核心的比例原则,我国也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中基本承认。


具体到本案中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处罚这种间接侮辱他人的行为;只有寻衅滋事所列举的最后一项“其他行为”可以套上。然而,列举在逻辑、修辞上,都应当是明确范围的,“芝麻、绿豆、西瓜”,这叫列举;非要说“芝麻、其他”也叫列举,语文老师都要哭晕。


肯定有人会说,这个事挑战社会公德,影响恶劣,符合寻衅滋事。可是,法条中并没有把这个条件作为认定标准。我国意识形态中对哲学、法律的理解也强调客观性,这样的标准不是客观标准:一个人做一件事时,无法预料自己的行为一定会产生怎样的舆论,他的在主观上既缺乏相应程度的故意,在客观上也没有可量化损害结果。


实际上,本案完全可以通过民法有效解决。《民法典》规定: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”本案先由美团向顾客承担物质与精神的损害赔偿,再向外卖员索赔。相反,单纯拘留并不能填补顾客的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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